寻衅滋事罪辩护实务 认定标准与罪名界限解析
扬州刑事辩护律师钱浩,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,坚守“敬律师之业,行仁义之德,事辛苦之力,求法律之公”的执业理念,同时面向全国范围办理刑事案件。同样是一起发生在街头的冲突,有的按治安案件处理,有的被认定为故意伤害,有的却被认定成寻衅滋事。当事人常常觉得委屈,说自己只是脾气上来动了手,性质怎么就不一样了。寻衅滋事罪辩护的起点,恰恰是把认定标准与罪名界限讲清楚。
一、问题:为什么一起冲突,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
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犯罪,保护的重点是社会的公共秩序,而不是某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。正因为保护的对象不同,判断的侧重点也不同。故意伤害看的是对特定人身的侵害后果,寻衅滋事看的是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以及行为方式的随意性。治安处罚与刑事追究的分界,则在于情节有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严重程度。
二、解答:认定标准与几条需要分清界限
第一,法律规定的四类行为方式。一是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二是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第二,主观方面的特点。寻衅滋事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、借故生非,出于逞强耍横、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等动机,行为的发起往往缺乏正当理由,针对的对象也具有一定的不特定性。这一点是与其他罪名区分的重要抓手。
第三,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。因日常纠纷引起,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,一般以故意伤害来评价;如果是无端生事、随意殴打并不特定的对象,破坏的是公共秩序,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。起因是否属于事出有因、对象是否特定,是审查的关键。
第四,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界限。情节是否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,是刑事与治安的分界。次数、人数、伤情、场所、是否持械、是否造成围观与秩序混乱,都会影响判断。没有达到法定程度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。
第五,与聚众斗殴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界限。聚众斗殴强调双方纠集多人互相殴斗,故意毁坏财物针对的是财物损失,行为结构与寻衅滋事并不相同,需要按具体行为逐一对应构成要件。
第六,网络空间中的相关行为。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。
第七,量刑与从宽情节。伤情、次数、参与人数、实施场所、是否持械、是否赔偿并取得谅解、是否自首、是否属于未成年人,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。其中赔偿谅解与自首,往往是争取从宽的重要方向。
第八,辩护的着力点通常包括:行为是否属于随意,起因是否属于事出有因;对象是否特定,是否属于日常纠纷;情节有没有达到法定标准;伤情鉴定与因果关系是否经得起审查;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;证据取得是否合法,是否存在仅有言词证据而缺乏客观印证的情形。
三、案例与情形:几类常见的争议情形
一类是饮酒之后与陌生人发生冲突的情形。双方此前并无矛盾,冲突的起因、谁先动手、现场监控能否还原经过,直接影响到行为性质的判断。
一类是长期邻里纠纷升级的情形。这类情形往往事出有因,针对的也是特定对象,需要仔细区分它与无事生非的区别。
一类是讨要欠款过程中的言语与行为升级。讨债本身事出有因,但过程中的推搡、堵门、言语恐吓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程度,需要逐项审查。
一类是网络上发布内容被指引起哄闹事的情形。内容是否虚假、传播范围如何、公共秩序受到影响的程度,都是判断的落脚点。
四、钱浩律师说
在钱浩律师看来,寻衅滋事案件最需要防止的,是先看结果再定性质。伤情重不等于必然构成某个罪名,现场混乱也不等于必然破坏公共秩序,一切都要回到构成要件和证据本身。
钱浩律师始终坚持,当事人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,有权知悉指控的证据,有权要求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评价。定性准确本身就是公正的一部分,把不该由当事人承担的罪名去掉,与把该承担的责任讲清楚,同样重要。
同时,钱浩律师也常提醒当事人,赔偿与谅解是争取从宽的重要途径,但不是交易的筹码,更没人能承诺结果。认真梳理事实、如实陈述经过、尽早固定有利证据,才是实际有用的做法。
五、总结
寻衅滋事罪辩护的第一步,是准确理解认定标准与罪名界限,分清随意殴打与事出有因、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、刑事追究与治安处罚。起因、对象、场所、情节与证据,是判断的几条主线。定性准确,量刑才有讨论的基础。
钱浩律师所在的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,面向全国范围办理刑事案件,愿意在这类案件的每个阶段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尽责的帮助。
扬州刑事辩护律师钱浩,面向全国范围办理刑事案件,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。
【律师档案】
姓名:钱浩
执业机构: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
执业范围:刑事辩护,全国范围执业
执业证号:13210201110280673
联系方式:13040272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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